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
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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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真没想到,时隔12年了,能收到3万块钱的救助金,非常感谢你们检察院。”在平罗县黄渠桥镇朱某某家中,朱某某的妻子韩永霞,双手紧紧握住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国民的手,表达了他们全家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。
这一幕,发生在2023年端午节前夕的一天下午。
故事要从我院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说起。
2023年4月,在数字检察背景下,我院经分析研判,发现已判决故意伤害、交通肇事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,因被告人没有赔偿,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较多,随即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摸排案件模型。根据这个模型,通过检察机关档案管理系统数据,与法院执行数据碰撞,发现了一条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数据信息。根据此信息,调阅本院起诉卷宗查明:2011年,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车,在国道上行驶,车辆侧翻,造成乘车人朱某某脊髓损伤、高位截瘫。被告人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经法院判决,被告人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71万余元。
莫某某刑满释放后,是否赔偿了朱某某的损失?朱某某现在生活状况怎样?带着这些疑问,我们开始了调查工作。
因朱某某身患残疾,不易远行,我院决定上门开展调查工作。在黄渠桥镇的一个小五金店里,我们见到了朱某某夫妇。只见朱某某坐在轮椅上,不善言谈。
“刚开始那几年,朱某某怕连累我和女儿,有时候好几天不吃饭,不想活。面对这种情况,我多次劝慰他,你活着,对女儿来说,我们就是一个完整的家。这几年,随着女儿上大学了,朱某某的情绪才稳定了。”
“我经营的这个五金店,因资金短缺,只能进一些价格便宜、利润低的商品,每年纯收入最多2万块钱。承包的5亩地,外包出去了,朱某某每月领取农村低保金510元,除了这些,我们家再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了。”
“案发当年,莫某某只赔偿1万元,剩余的都没赔。没办法,三年前我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,但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,莫某某的银行卡中只有5000元,再没有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了。”
在一个小时的调查中,韩某某向我们娓娓讲述了这些年来她的家庭生活经历。
从朱某某家出来后,我们到村部依法调取了朱某某的土地承包、低保等相关材料。经快速审查,朱某某属于“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严重残疾,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”情形,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。
朱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的成功办理,我体会到了大数据赋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,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大数据的推广与应用,才有了朱某某和他的家庭与我院浓浓的检民情。
2023年以来,本院共对30名因案致贫困难群体予以救助,其中,利用大数据发现线索并成功救助困难妇女7人。2024年三月,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、自治区妇联评为全区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工作 成绩突出集体。1件救助案例成功入选自治区优秀案例。
下一步,我院将以“检护民生”专项活动为契机,充分利用大数据深挖国家司法救助线索,提高综合履职成效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